邏輯問題: 在野黨以民進黨過往曾提出過相似的法案為藉口, 企圖合理化在野黨藉此擴權的行為。 試問, 國民黨過去曾箝制言論自由, 也曾反對總統直選和訂定政黨法, 難道現在國民黨仍不改其志?事實上, 民進黨當時提出國會改革的法案後, 隨即遭到專家學者和黨內同志的質疑, 認為此舉有擴權的疑慮。民進黨綜觀專家學者, 黨內意見,和大法官的解釋, 於是暫停該法案的推動! 國民黨應該就法案內容實質討論其構成要件, 目的, 和手段!
比較法問題: 在野黨恣意把他國法律移植到台灣, 自以為該法適用於台灣!和台灣立法院不同, 美國國會沒有質詢, 其國會議員主要是透過行使其調查權和聽證權, 以監督政府部門。另外,美國沒有監察院, 以致於在美國國會議員行使其調查權和聽證權方面, 藐視國會罪有其必要性。在我國目前五權分立的體制下, 藐視國會罪的設計並不容易。目前我國已有司法院和監察院可行使調查權, 為何還需要再納入立法院, 讓它成為第三個調查機關?
文意的問題: 究竟有多少刑法學者受邀到立法院, 就「藐視國會罪」的法案內容, 討論過其文義? 究竟「反質詢」和「逞口舌之快」的定義是什麼?「逞口舌之快」是否有可能淪為羅織行政官員罪名的手段?
權利義務問題: 在美國國會, 「藐視國會罪」和「調查權」的背後, 是國會的倫理審查等各種委員會的設立, 目的是為了正國會綱紀, 約束國會議員自身行為, 以實現權責相符。我立法委員儘管犯罪, 仍可繼續留在國會殿堂, 擔任國會議員行使相關權利, 和來的自律? 連國會內部「代為投票」的真相都石沈大海, 更遑論國會調查權。